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柏丞選任辯護人彭大勇律師
林士龍律師 郭栢浚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琴媛
法官王惠芬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琄琄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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