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494號原告 余正偉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竣彥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萬元,應徵裁判費90,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89,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曉芳
法官謝伊婷法官葉作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書記官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