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4號原告 嚴金妹 被告 陳美慧
陳建忠 陳怡婷 陳美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77條之13亦有明示。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僅於起訴狀稱「嚴金妹要跟兒女要分1/2的遺產,土地0000桃園市○○區○○段○○○○號0001土地姓名:陳美伶桃園市○○區○○段○○○○號0002房屋桃園市○○區○○里○○路○○○巷○○弄○號陳建忠」,並未具體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6日以桃院豪家團107年度家調字第1279號函命原告於7日內陳報訴請分割遺產之被繼承人為何?並提出遺產明細,如有不動產,請提出該不動產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該通知於107年10月14日送達原告,惟原告並未依限補正上開資料,亦未於本院所定108年1月7日調解期日到場,本院乃於108年1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具體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即請求分割者為何人之遺產、遺產明細、分割方法及分割比例),並據以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8年2月
1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猶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揆諸前開規定,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書記官劉家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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