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帳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982號債權人尚九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素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耀華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耀華核發支付命令,惟狀內並未載明陳耀華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年籍資料,本院尚無從特定陳耀華為何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30日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提出陳耀華之最新戶籍謄本,債權人於109年5月15日具狀陳報無法取得債務人陳耀華之戶籍謄本,致本院無法特定債務人陳耀華為何人,亦無從就其有無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等法定要件為審查,依前開說明,債權人顯未盡釋明義務,債權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