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69號聲請人 周詩鈞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0五年度訴字第一三四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中華民國一○五年三月三十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3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被告之訴訟代理人,依法有閱覽卷宗之權利。該案原告 廖婕絨 於民國105年3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時,竟於不特定人之公開審理法庭上對聲請人稱:「律師為了賺錢什麼話都說得出來...」等語,致聲請人人格遭受貶損,人格權受侵害,為釐清該案原告廖婕絨當日言詞是否涉及侵害聲請人之人格權,以維法律所保障之名譽權,爰依法聲請准予交付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34號案件於105年3月
30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係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3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被告之訴訟代理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聲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交付本院上開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另本件裁定既為准予交付上開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則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之規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書記官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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