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367號原告 王壽齡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 律師複代理人 何孟樵 律師被告 李中磐 訴訟代理人 葉家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主文所載地號(現況)」欄所示「樹興段667」之記載,應更正為「樹興段677」。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靖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書記官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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