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小字第111號
原告 張傑
被告 賴世宏
訴訟代理人 蘇奕瑋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6月2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羅東簡易庭(宜蘭縣○○鄉○○路0段00號)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劉婉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小字第111號
原告 張傑
被告 賴世宏
訴訟代理人 蘇奕瑋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6月2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羅東簡易庭(宜蘭縣○○鄉○○路0段00號)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