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簡字第233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林錦輝 律師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莊琬妮 (即莊秋明之繼承人)
被告 莊琬琪 (即莊秋明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就原告權利之行使是否逾越除斥期間部分尚有應調查之事項,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7月7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