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0年度港簡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簡字第233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林錦輝 律師

被告 何琴珠 (即 莊秋明 之繼承人)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莊琬妮 (即莊秋明之繼承人)

被告 莊琬琪 (即莊秋明之繼承人)

莊毛寶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就原告權利之行使是否逾越除斥期間部分尚有應調查之事項,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7月7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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