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6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進益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進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進益前⑴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
5年度基簡字第9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確定;⑵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基簡字第2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⑶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2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4月確定,其中1罪復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非字第179號改判免訴確定;前開⑴⑵⑶部分又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184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1年4月確定;⑸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
106年度基簡字第12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確定;⑹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基簡字第7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揭⑷⑸2案又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186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確定,而與前一應執行刑接續執行,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7年7月1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書記官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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