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1年度投簡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投簡字第363號

原告 林雪端

田秋慧

田柏菁

田玉如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怡婷 律師

被告 蔡孟誠

訴訟代理人 江倍銓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1年12月9日裁定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交上訴字第2372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因上開刑案業已終結,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許慧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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