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投簡字第363號
原告 林雪端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怡婷 律師
被告 蔡孟誠
訴訟代理人 江倍銓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1年12月9日裁定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交上訴字第2372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因上開刑案業已終結,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許慧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