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勞安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審勞安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勞安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佳真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刑事庭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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