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家救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救字第67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事件(98年度婚字第738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理由准予訴訟救助。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另訴請求離婚等事件(即本院98年度婚字第738號訴訟事件),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桃園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各1紙(均為影本)以為釋明,且核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添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書記官楊慧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