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12號

聲請人 林峯旭

相對人 朱留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朱留香於民國111年9月1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之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111年12月14日、利息(率)為無、遲延利息(率)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違約金自應償還日起,依逾期日數,以每萬元每日壹拾元計算,依法登記在案。

三、又相對人朱留香於111年9月15日簽立借據一紙,向聲請人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間自111年9月15日起至111年12月15日止,詎相對人於借款後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未到期部分應視同全部到期,尚負債本金1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並提出借據、他項權利證明書、身分證影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通訊軟體截圖等為證。又經本院於114年2月6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112號

編號

  土    地    坐    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    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備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萬榮鄉

新紅葉段

0000-0000

山坡地保育區

林業用地

1,583.72

1分之1

朱留香(1分之1)

重測前:紅葉段0000-0000地號;

重測前面積

:1,581平方公尺

002

花蓮縣

萬榮鄉

新紅葉段

0000-0000

山坡地保育區

林業用地

2,431.84

1分之1

朱留香(1分之1)

重測前:紅葉段0000-0000地號;

重測前面積

:2,428平方公尺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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