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63號

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債務人 陳威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伍仟伍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捌萬陸仟肆佰零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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