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829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鵬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2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書記官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