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07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世豪上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執聲字第16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世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吳世豪前犯強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5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5年10月1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呂偵光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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