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再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再字第272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張德明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
486號,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84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380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臺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最高法院71年臺抗字第33
7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張德明雖於民國106年6月15日提出刑事再審狀,於書狀中陳明對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486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其並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其聲請應屬違背法律程式,且無須命其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柯姿佐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微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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