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45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文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0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宗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文宗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書記官廖宜君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5年6月2罪有期徒刑15年2月20罪有期徒刑3年10月3罪有期徒刑3年8月24罪有期徒刑11月2罪有期徒刑10月29罪有期徒刑7月12罪犯罪日期109年11月16日至109年11月17日108年9月2日至108年12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5487號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975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10年度審訴字第524號110年度訴字第25號判決日期111年1月14日111年1月21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10年度審訴字第524號110年度訴字第25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2月24日111年3月14日備註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