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45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宏田鋼鐵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0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宏田鋼鐵有限公司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宏田鋼鐵有限公司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書記官廖宜君附表:
編號12罪名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罰金新臺幣20萬元犯罪日期110年1月23日110年10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077號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49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10年度勞安簡字第1號111年度勞安簡字第2號判決日期110年11月8日111年9月12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10年度勞安簡字第1號111年度勞安簡字第2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2月7日111年10月11日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