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08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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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0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084號聲請人嘉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貴修 代理人 陳雅琳
陳慧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253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書記官吳昭誼附表:111年度除字第208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九鼎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01-NG-00000001100萬股2101-NG-00000001100萬股3101-NG-00000001100萬股4101-NG-00000001100萬股5101-NG-00000001100萬股6101-NG-00000001100萬股7101-NG-00000001100萬股8101-NG-00000001100萬股9101-NG-00000001100萬股10101-NG-00000001100萬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