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2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392號原告 鐘才育 被告 葉宗貴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簡字第187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倪霈棻法官王星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思辰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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