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催字第51號聲請人乙○○
號法定代理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繳聲請人乙○○、法定代理人甲○○之戶籍謄本正本。【含記事欄】
二、本通知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通知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民事庭法官趙思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書記官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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