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2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2291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甲○○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明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不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九八三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