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再字第2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27,4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