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5號債務人 呂愛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一個月為一期,共計九十六期,第一期至第五十期於每月二十日給付新臺幣壹萬參仟元;第五十一期至九十六期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元。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9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頁)。又債務人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等情,復有債務人任職金好菜園小吃店之員工在職收入證明書在卷足憑(見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91號卷,下稱聲請卷,第182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第1至50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萬3,000元,第51至96期清償1萬6,000元,總清償金額為138萬6,000元,清償成數為28.32%。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聲請更生時,除薪資收入外,尚有民國88年出廠山葉
普通重型機車乙輛,此有債務人95至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機器腳踏車行車執照及金好菜園小吃店出具之員工在職收入證明書附卷可稽(見聲請卷第27至29、182頁;本院卷第216至217、219頁)。
審酌上開機車為債務人上班之必備交通工具,應無變價之必要。另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為70萬7,912元,扣除必要支出52萬680元後,餘額為18萬7,232元,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138萬6,000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再者,債務人自96年8月起任職金好菜園小吃店員工乙職,
自陳其每月薪資收入3萬元,無年終獎金及三節獎金等其他收入等語,業據提出金好菜園小吃店出具之收入切結書為證(見本院卷第218頁),尚非無據。
㈢又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含扶養費),是否合理,應參酌內
政部公布之歷年最低生活費一覽表。佐參債務人全戶戶籍謄本(見聲請卷第24至25頁),其全家居臺北縣淡水鎮,其子詹○○(○年0月出生)、其女詹○○(○年0月出生)均未成年,堪認債務人有支付子女扶養費之必要性。則債務人自陳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支付扶養其子詹○○費用3,10
0元、扶養其女詹○○費用2,500元,合計共5,600元,衡諸內政部公布99年度臺北縣最低生活費為1萬792元與債務人至多負擔對其未成年子女1/2之扶養費等諸因素,上開金額尚屬適當。且債務人自陳每月支出1萬6,931元扣除扶養費5,600元後,尚餘1萬1,331元(計算式:16,931-5,600=11,331),與最低生活標準相當,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合理。況債務人於其子詹○○成年後,願提撥原扶養費,於更生方案第51期後增加3,000元之還款金額,顯見債務人之還款誠意,堪認公允。
㈣至有債權人不同意此更生方案,無非係以債務人還款成數過
低;可兼職增加收入;債務人正值壯年,應可再進行協商延長還款期數;債務人負債原因係浪費行為所致;債務人配偶資產不明;自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至今,債務人已甚長時間未為清償行為,目前應保有相當之現金,惟該等現金未提撥清償,顯無還款誠意等語。惟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是更生方案之認可原則上應以債務人目前確能獲得之固定收入做為履行更生方案之基礎,審酌扣除最低生活需求後,債務人能否負擔該方案之條件。從而,清償成數、債務人年齡、兼職與否、負債原因均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況更生方案乃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之最長期限8年而規劃(本條例第53條第2項參照),自無再為延長清償期之理。至債務人配偶 詹世昌 之資產,據其95至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見聲請卷第116至119頁;本院卷第212至215頁)可知,其名下除有4筆因繼承取得位於○○區○○段○○段
316、338、338-1及437地號,應有部分分別為1/8、1/
8、1/4及1/8之田賦外,95至97年度之所得分別為0元、2萬1,240元及0元。是就上開4筆田賦,債務人尚無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可能。縱債務人配偶詹世昌為金好菜園小吃店之負責人,惟金好菜園小吃店之資本額僅18萬元,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明細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37頁),其每月淨利有限,是債務人自陳其配偶詹世昌分擔2/3之房租費用即8,600元與5,600元以外之子女扶養費等語,尚屬合理。再債務人應有相當之現金應提撥至更生方案之主張,此僅債權人之推測,縱債務人目前仍保有相當之現金,衡情酌留相當現金以備其不時之需亦可確保更生方案履行之可能,難謂債務人未提撥現金之更生方案條件不公允。從而,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上開必要支出後,近全數用以清償債務。且其為求增加清償成數,而將清償期延長為8年,並於第51期以後增加還款金額至1萬6,000元,足認其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96期,每期在每月20日給││付。。││2.第1至第50期,每期給付新臺幣(下同)1萬3,0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分配金額欄位㈠所示;第51至96期,每期給付1萬6,0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㈡所示。││3.債務總金額:489萬3,523元。││4.清償總金額:138萬6,000元。││5.總清償比例:28.32%。│├────────────────────────────────┤│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可分│每期可分││││││配金額㈠│配金額㈡│├──┼────────┼─────┼────┼────┼────┤│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497,748│10.17%│1,322│1,627│││股份有限公司│││││├──┼────────┼─────┼────┼────┼────┤│2│甲○(台灣)商業│177,151│3.62%│471│579│││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澳商澳盛銀行集團│159,031│3.25%│423│520│││股份有限公司(原│││││││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渣打國際商業銀行│202,183│4.13%│537│661│││股份有限公司│││││├──┼────────┼─────┼────┼────┼────┤│5│陽信商業銀行股份│142,770│2.92%│379│467│││有限公司│││││├──┼────────┼─────┼────┼────┼────┤│6│聯邦商業銀行股份│380,721│7.78%│1,011│1,245│││有限公司│││││├──┼────────┼─────┼────┼────┼────┤│7│永豐商業銀行股份│387,854│7.93%│1,030│1,268│││有限公司│││││├──┼────────┼─────┼────┼────┼────┤│8│萬泰商業銀行股份│268,375│5.48%│713│878│││有限公司│││││├──┼────────┼─────┼────┼────┼────┤│9│台新國際商業銀行│929,341│18.99%│2,469│3,039│││股份有限公司│││││├──┼────────┼─────┼────┼────┼────┤│10│大眾商業銀行股份│132,107│2.70%│351│432│││有限公司│││││├──┼────────┼─────┼────┼────┼────┤│11│安泰商業銀行股份│1,161,459│23.73%│3,086│3,797│││有限公司│││││├──┼────────┼─────┼────┼────┼────┤│12│遠東國際商業銀行│454,783│9.29%│1,208│1,487│││股份有限公司│││││├──┼────────┼─────┼────┼────┼────┤││合計│4,893,523│100%│13,000│16,00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可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四、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五、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應順延一期。│└────────────────────────────────┘附表二: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