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25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7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5月12日以法矯字第0980019104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98年8月3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簡芳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呂苗澂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