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6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6790號聲請人 張文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佩君 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4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因聲請人係於該本票到期日前為付款之提示,尚難謂執票人已合法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9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規定,尚不得對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故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不符,應不准許,聲請人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9年度司票字第6790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提示日│票據號碼││││(新台幣)││││├──┼──────┼────┼───────┼──────┼────┤│001│109年9月24日│10,000元│109年11月24日│109年11月1日│248088│├──┼──────┼────┼───────┼──────┼────┤│002│109年9月24日│10,000元│109年11月24日│109年11月1日│248089│├──┼──────┼────┼───────┼──────┼────┤│003│109年9月24日│15,000元│109年11月24日│109年11月1日│289978│├──┼──────┼────┼───────┼──────┼────┤│004│109年9月24日│15,000元│109年11月24日│109年11月1日│289979│└──┴──────┴────┴───────┴──────┴────┘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