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25號原告 陳慧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林縣稅務局、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6,727元(即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應徵第一審裁判11,49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書記官劉興錫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