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聲字第118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裁聲字第1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裁聲字第118號聲請人 黃照岡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全字第3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05年度抗字第182號),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因不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民國104年度全字第3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05年度抗字第182號),並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聲請人雖主張:其現為在監之人,無法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抗告裁判費,爰依法就本件抗告聲請訴訟救助云云。惟查,聲請人對其究有何窘於生活且有何缺乏經濟上信用之情事,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予以釋明,亦未提出保證書以代之;又經本院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結果,並無聲請人以無資力為由申請法律扶助而經准許情事,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5年6月2日法扶成字第1050000791號函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茂權
法官汪漢卿法官鄭忠仁法官吳東都法官劉介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書記官張雅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