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21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4年5月1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17萬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5月16日至144年5月15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㈡、嗣相對人於94年5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①140萬元②30萬元③104,89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詳如貸款契約書所載),其借款期限均為20年,均自94年5月19日起至114年5月19日止以每月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及20%(逾期六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共1,628,361元及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貸款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司法事務官施芳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徐大鴻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2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鄉○○○段││318│建│││56.94│全部│ 陳嘉全 即│││││││││││││ 陳聰 榮│├──┼───┼────┼───┼───┼────┼─┼──┼──┼────┼─────┼────┤│002│花蓮縣○○○鄉○○○段││360│建│││1,646.52│1590分之44│陳嘉全即│││││││││││││ 陳聰榮 │└──┴───┴────┴───┴───┴────┴─┴──┴──┴────┴─────┴────┘┌─────────────────────────────────────────────────────┐│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21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權利│所有││││││房屋層數│(平方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權人│││││││││及用途│││範圍││├──┼───┼─────┼────┼────┼─────┼───┼───┼───┼────┼───┼───┤│001│249│花蓮縣新城│大漢段│住商用、│1層42.26│109.93│││平方公尺│全部│陳嘉全│○○○鄉○○街26│318地號│鋼筋混凝│2層54.97││││││即陳聰││││號││土加強磚│騎樓12.70││││││榮││││││造2層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