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上訴字第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64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士龍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彭大勇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羅心芳法官吳森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岑玢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