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更(一)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更(一)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更(一)字第92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樺綱 選任辯護人 方伯勳 律師
張家訓 律師 李傳侯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樺綱羈押期間,自民國104年1月2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樺綱前經本院認為傷害致人於死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3年10月22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4年1月2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4年1月22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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