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1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萬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萬雄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受刑人林萬雄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於0月00日生效,修正前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則規定:「(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比較修正前後關於刑法第50條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50條區分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異其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方式,並於裁判確定後,賦予受刑人有請求檢察官不區分前開各種罪刑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執行刑之權利,使受刑人不致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較之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不區分前開罪刑而均得由法院逕行定執行刑,自應以受刑人依據修正後之規定享有選擇權較為有利,是本件聲請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受刑人林萬雄因犯強盜等數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3至10所示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至2所示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受刑人103年7月14日之聲請狀附於執行卷宗可稽,是依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此部分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之宣告刑,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執行刑者,以所犯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者為限,故如一人犯三罪,其犯第二罪時,第一罪之裁判尚未確定,迨犯第三罪時,已在第一罪裁判確定之後,則第三罪對於一、二兩罪,均不得謂為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因而亦即不能適用數罪併罰之例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62號判例參照);且數罪併罰,應以最先確定之第一罪為計算之標準(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13號判決意旨參照);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固得定其應執行之刑,惟以裁判確定前所犯為前提,若於一罪之裁判確定後又犯他罪者,僅能併予執行,不能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96年台非字第75號判決意旨參照)。另犯罪之行為,有一經著手,即已完成者,如學理上所稱之即成犯;亦有著手之後,尚待發生結果,為不同之評價者,例如加重結果犯、結果犯;而犯罪之實行,學理上有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吸收犯、結合犯、連續犯、牽連犯、想像競合犯等分類,前5種為實質上一罪,後3者屬裁判上一罪,因實質上一罪僅給予一行為一罪之刑罰評價,故其行為之時間認定,當自著手之初,持續至行為終了,並延伸至結果發生為止;其中接續犯係指行為人就同一犯罪構成事實,以單一行為之數個舉動接續進行,以實現一個犯罪構成要件,持續侵害同一法益,成立一個罪名而言,則其犯罪之完結須至接續行為終了之時為止(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910號判決、102年度台抗字第424號裁定參照)。查被告其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其判決最先確定者為附表編號1之罪,即於100年10月20日確定,惟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1之罪,其犯罪時間為100年9月9日至100年9月11日、與10
0年11月7日至100年11月14日,且經確定判決認屬接續犯,此有附表編號11所示確定判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為憑。準此,附表編號11之罪之行為終了時點,依據上開說明,應為100年11月14日,即係於附表編號1之罪判決確定後所犯,揆諸前揭說明,此部分自不符數罪併罰之要件,而不得與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檢察官此部分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
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李昇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鉉岱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強盜│偽證│恐嚇│├────────┼──────────┼────────────┼──────────┤│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7年03月30日│97年03月30日│100年07月01日││││97年04月17日│││││97年07月27日或28日中某日│││││99年01月10日、99年01月11│││││日或12日中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7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101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1475號│1575號│第4518、2997號及101│││││年度少連偵字第1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南投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2113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544號│101年度訴字第388號││││││││├────┼──────────┼────────────┼──────────┤││判決日期│99年06月09日│101年11月20日│103年03月06日│├───┼────┼──────────┼────────────┼──────────┤│確定│法院│最高法院│中高分院│南投地院││├────┼──────────┼────────────┼──────────┤│判決│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5753│101年度上訴字第1544號│101年度訴字第388號││││號││││├────┼──────────┼────────────┼──────────┤││判決│100年10月20日│101年12月04日│103年04月01日│││確定日期││││├───┴────┼──────────┼────────────┼──────────┤│備註│南投地檢100年度│南投地檢101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503號│2849號│執字第967號│└────────┴──────────┴────────────┴──────────┘┌────────┬──────────┬──────────┬──────────┐│編號│4│5│6│├────────┼──────────┼──────────┼──────────┤│罪名│妨害自由│重利│重利│├────────┼──────────┼──────────┼──────────┤│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0年10月12日│99年06月10日│99年06月15日│││││(聲請書誤載為10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0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0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518、2997號及101│第4518、2997號及101│第4518、2997號及101│││年度少連偵字第1號│年度少連偵字第1號│年度少連偵字第1號│├───┬────┼──────────┼──────────┼──────────┤││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1年度訴字第388號│101年度訴字第388號│101年度訴字第388號││││││││├────┼──────────┼──────────┼──────────┤││判決日期│103年03月06日│103年03月06日│103年03月06日│├───┼────┼──────────┼──────────┼──────────┤│確定│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判決│案號│101年度訴字第388號│101年度訴字第388號│101年度訴字第388號││││││││├────┼──────────┼──────────┼──────────┤││判決│103年04月01日│103年04月01日│103年04月01日│││確定日期││││├───┴────┼──────────┼──────────┼──────────┤││南投地檢103年度│南投地檢103年度│南投地檢103年度││備註│執字第967號│執字第967號│執字第967號│└────────┴──────────┴──────────┴──────────┘┌────────┬──────────┬──────────┬──────────┐│編號│7│8│9│├────────┼──────────┼──────────┼──────────┤│罪名│重利│重利│重利│├────────┼──────────┼──────────┼──────────┤│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9年08月10日│99年08月30日│100年07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0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0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518、2997號及101│第4518、2997號及101│第4518、2997號及101│││年度少連偵字第1號│年度少連偵字第1號│年度少連偵字第1號│├───┬────┼──────────┼──────────┼──────────┤││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1年度訴字第388號│101年度訴字第388號│101年度訴字第388號││││││││├────┼──────────┼──────────┼──────────┤││判決日期│103年03月06日│103年03月06日│103年03月06日│├───┼────┼──────────┼──────────┼──────────┤│確定│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判決│案號│101年度訴字第388號│101年度訴字第388號│101年度訴字第388號││││││││├────┼──────────┼──────────┼──────────┤││判決│103年04月01日│103年04月01日│103年04月01日│││確定日期││││├───┴────┼──────────┼──────────┼──────────┤│備註│南投地檢103年度│南投地檢103年度│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第967號│執字第967號│執字第967號│└────────┴──────────┴──────────┴──────────┘┌────────┬──────────┬──────────┐│編號│10│11│├────────┼──────────┼──────────┤│罪名│重利│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年08月31日│100年9月9日至100││││年9月11日、100年││││11月7日至100年11││││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0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518、2997號及101│第4518、2997號及101│││年度少連偵字第1號│年度少連偵字第1號│├───┬────┼──────────┼──────────┤││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1年度訴字第388號│101年度訴字第388號│││││││├────┼──────────┼──────────┤││判決日期│103年03月06日│103年03月06日│├───┼────┼──────────┼──────────┤│確定│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判決│案號│101年度訴字第388號│101年度訴字第388號│││││││├────┼──────────┼──────────┤││判決│103年04月01日│103年04月01日│││確定日期│││├───┴────┼──────────┼──────────┤│備註│南投地檢103年度│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第967號│執字第96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