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易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305號上訴人天億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6號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58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定有明文。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下同)95年5月26日送達上訴人天億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天億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延至95年7月21日始行上訴,經原法院裁定駁回上訴後,又於95年10月4日更行提起上訴,核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非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謝說容法官蔡秉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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