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字第374號上訴人丙○○被上訴人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5年度上字第374號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對第二審法院判決聲明不服而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於上訴狀
內未表明上訴理由,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對本院95年度上字第374號判決,於96年2月5日提
起上訴,有本院收狀章附卷可稽,迄今已逾20日均未提出上訴理由狀,依首開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斐君
法官陳蘇宗法官黃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之許可,該許可以原裁定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
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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