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3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3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6年度易字第136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彥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5年度偵字第9954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榮賓書記官陳家欣通譯鄭敏郎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陳彥廷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陸包(驗餘純質淨重共計貳拾點柒壹 陸玖 公克)、K盤壹個、刮板壹個、電子磅秤貳個、分裝袋陸包,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陳彥廷前於民國100年間因重利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竹簡字第6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0年9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明知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之第三級毒品,不得任意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之犯意,於105年7月4日晚間,在新竹市○○路○段○○○號之「笑傲江湖KTV」地下停車場,向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以1公克700元之代價,購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30公克後,即意圖供己施用而自斯時起持有之,並於同年月5日間攜至新竹市○區○○街○○號4樓金沙旅館1007號房內存放。嗣於同年月6日凌晨2時許,經警依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緊急搜索,當場扣得施用剩餘之愷他命3包(驗餘純質淨重總計20.7169公克)。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陳家欣法官王榮賓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書記官陳家欣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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