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295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295號

原告 廖研諺

被告 張碧蓮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4年度金易字第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凱寧

法官何奕萱

法官許菁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翊芳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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