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71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銘平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銘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銘平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9月確定,於民國103年10月1日送監執行(103年10月1日至106年6月21日,插接先執行另案殘餘刑期),嗣經法務部於113年5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書漏載「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陳銘平㈠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2年度簡字第14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上訴後,經同法院以103年度簡上字第1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㈡又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9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㈢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重訴字第3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3年8月、3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1年3月、2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併科罰金10萬元確定,上開㈡㈢案件有期徒刑部分嗣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40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年6月確定,於103年10月1日入監與上開㈠案件接續執行(103年10月1日至106年6月21日執行另案殘刑2年9月6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7年11月20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78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17年5月26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5月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6957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記載縮刑日數「154日」、刑期終結日為「117年6月19日」,爰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予以更正)、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志淵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