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家繼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42號原告 陳翔凰 訴訟代理人 楊恭瑋 律師
張祐豪 律師被告 陳廷彥
陳廷烱 陳廷煜陳和子 陳昱伶陳美玉 陳廷杰 陳翩翩 陳志巖 陳佩玲 林修俊 林秀鳳 林歲華 林美琴 林春霖 林春源 林淑君 林辰晏 林新婕 林怡妏 葉崇鑫 葉瑞木 葉艷華 葉麗偉 上三人共同代理人 張騰芳
楊文福 楊素銀 楊益華 楊益民 楊益南 李淑惠 李侑儒 李淑茹 李玥靜 兼上四人共同代理人 李魁達
馮素英 葉哲榮 葉佳泳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馮素英、葉哲榮、葉佳泳為被告 葉進成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葉進成於原告起訴後之民國109年3月7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其配偶馮素英、其子女葉哲榮、葉佳泳,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查詢表等件附卷可憑。依上揭規定,自應由馮素英、葉哲榮、葉佳泳承受訴訟,茲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馮素英、葉哲榮、葉佳泳為葉進成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顧仁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書記官黃馨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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