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3065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債務人 盧惠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零參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00153,640元111年1月8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1.845%自111年2月9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0.1845計算之違約金。111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2.095%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7月8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0.2095計算之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自111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19計算之違約金。00296,666元111年4月25日2.095%自111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之一成加付,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之二成加付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