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73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益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益鳴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10月。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7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劉益鳴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⒈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⒋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⒎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院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
決之法院,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前所犯,且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4、6至8所示之罪刑雖不得易科罰金,惟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出具之刑事聲請狀在卷可考,則本件檢察官聲請定刑,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案件之犯罪類型、動機、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就本案有無意見表示,受刑人未回覆乙節,有本院113年5月23日花院胤刑戊113聲273字第005502號函、送達證書、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佩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書記官洪美雪【附表】受刑人劉益鳴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妨害秩序毀棄損壞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10年4月17日111年5月22日110年11月9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972號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894號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07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441號111年度苗簡字第1071號111年度苗簡字第1038號判決日期111年7月14日111年9月29日111年11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441號111年度苗簡字第1071號111年度苗簡字第1038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8月23日111年11月28日111年12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是備註苗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219號苗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445號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80號編號456罪名洗錢防制法妨害秩序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罰金新臺幣2萬元。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年3月,罰金新臺幣3萬元。犯罪日期110年9月9日110年12月31日000年0月間某日至111年11月8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434號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8號等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04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案號111年度苗金簡字第280號112年度苗原簡字第5號112年度訴字第133號判決日期111年11月30日112年2月13日112年7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案號111年度苗金簡字第280號112年度苗原簡字第5號112年度訴字第133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月9日112年3月30日112年9月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否備註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76號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11號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815號編號78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3月,罰金新臺幣3萬元。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9年間某日至111年8月7日111年8月7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花蓮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232號等花蓮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23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200號111年度訴字第200號判決日期112年9月22日112年9月22日確定判決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200號111年度訴字第200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1月6日112年11月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花蓮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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