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20號原告 利桂香 (真實年籍資料、地址詳卷)
潘三源 (真實年籍資料、地址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一偉 律師被告 楊道宇 (真實年籍資料、地址詳卷)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道宇被訴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利桂香、潘三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雖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26號判決無罪,然原告2人已聲請請求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民事庭處理,有卷附之公務電話紀錄可參,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梁昭銘
法官曹智恒法官林思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書記官徐紫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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