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46號聲請人 張翠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3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4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書記官吳紫瑄┌────────────────────────────────────────────┐│附表:104年度除字第4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楊峯賓 │合作金庫斗六分行│103年10月25日│8,840元│CW0000000││├──┼────┼─────────┼───────┼─────────┼─────┼──┤│002│ 黃永勝雲林縣古坑鄉農會│103年11月30日│34,000元│FA0000000││├──┼────┼─────────┼───────┼─────────┼─────┼──┤│003│ 蔡宗峻 │第一銀行斗六分行│103年11月15日│29,456元│FB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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