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6號聲請人 陳國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8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毓珊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1│ 林政憲台中銀行埔里分行│109年12月31日│1,000,000元│PI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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