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8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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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48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易昇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顏金村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顏金村聲請發支付命令,已於聲請狀內陳明債權人親自前往債務人顏金村之住所及其過去常前往之地點,均未能找到債務人,近日有另一債權人電話聯絡債務人顏金村,係為海外漫遊之電信狀態,可證其已躲至國外等語。又經本院職權查調債務人顏金村之入出境紀錄,其自本年6月14日出境後,即無再入境之紀錄。是由前開資料所示,債務人顏金村於國內其現實際住、居已有不明,且確已出境,則依法對該債務人之送達須依公示送達或應於國外為之,惟督促程序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則依首開條文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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