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353號原告 賴又嘉 被告 黃胤筑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109年度易字第73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田雅心法官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偉林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