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3680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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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368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補發)95年度促字第36804號債權人理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美玲 律師債務人博勝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仟捌佰捌拾貳萬伍仟陸佰捌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鄭峻明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書記官賴易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