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405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7年度易字第40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起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七八二一號),經本院裁定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後,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五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學晴書記官賴淵瀛通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圖樣之服飾、帳冊(包括進貨、出貨單)、特賣會廣告單、標價牌,均沒收。並應向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繳交新臺幣捌拾萬元之公益捐款(已繳納)。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MARLBOROCLASSICS」、「RALPHLAUREN」、「LEVI’S」、「LACOSTE」等商標圖樣(其審定字號、申請人、商標圖樣、商標期限、指定使用商品名稱均詳卷),係美商飛力馬立斯產品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波露羅蘭公司、美商利惠公司、法商拉克絲蒂股份有限公司等向我國智慧財產局註冊取得商標之商標圖樣,現仍在商標權期限內,指定使用於衣服類等商品,非經前揭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否則即屬仿冒品。亦明知不得販賣該等仿冒商標商品,仍基於意圖欺騙他人而行使偽造私文書、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等反覆實施之犯意,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間某日,以新臺幣(下同)二百元、三百元、四百元或五百元不等之價格,向不詳姓名之人購入具有仿冒上揭商標之及其圖案等註冊商標之服飾,且該服飾及吊牌上並有偽載表示美商利惠公司、美商飛力馬立斯產品股份有限公司出品之「LeviStrauss&Co.」、「MarlboroClassics」等公司名稱之文字,用以為該公司表示其用意證明之準私文書。旋於同年月七日,分別租用位在臺中市○○路一五五之一號、彰化縣○○鎮○○路○段○○○號旁之房舍等處所,將上開購入之仿冒商標商品公開陳列於該處,再以三百九十元、四百九十元、五百九十元、九百八十元不等之價格售出,侵害上開商標權之服飾等商品予不特定之人以牟利。嗣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下午一時許,為調查站人員持搜索票,在上開二處所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之服飾及進、出貨單、廣告單、標價牌等物品。
三、處罰條文:㈠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
㈡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四、附記事項:㈠被告所販售之仿冒商標服飾中,有於服飾本體及吊牌上印製
表示美商利惠公司、美商飛力馬立斯產品股份有限公司出品之「LeviStrauss&Co.」、「MarlboroClassics」等公司名稱之文字,有勘驗相片在卷可稽,此乃用以為該公司表示其用意證明之準私文書,是被告之行為同時亦觸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公訴人於起訴時就此部分固未予以敘明,惟該部分業經蒞庭檢察官當庭補充之,且此部分與業經起訴之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間,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之所及,本院自得併為審理。
㈡又本件被告販賣、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具有反覆、延續
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販賣及行使之舉措,仍均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分別論以一販賣既遂及行使偽造私文書既遂罪為已足。
㈢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以及編號7至9所示之物品,乃被
告所販賣之仿冒商品及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爰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至於附表二編號
5、6所示之帳冊、廣告單,則為被告所有供販售仿冒物品時所用之物品,業經被告坦認在卷,該部分自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㈣被告於認罪協商中應負之繳納公益捐款之義務,業經被告於
九十七年五月二日履行在案,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一份在卷可稽,在此一併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刑事第四庭書記官賴淵瀛
法官林學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上訴書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附表一┌──┬──────────┬───────────┬──────┐│編號│商標圖樣名稱│商標權人│備註(圖樣)│├──┼──────────┼───────────┼──────┤│1│MARLBOROCLASSICS│美商飛力馬立斯產品股份│││││有限公司││├──┼──────────┼───────────┼──────┤│2│RALPHLAUREN│美商波露羅蘭公司││├──┼──────────┼───────────┼──────┤│3│LEVI'S│美商利惠公司││├──┼──────────┼───────────┼──────┤│4│LACOSTE│法商拉克絲蒂股份有限公│││││司││└──┴──────────┴───────────┴──────┘附表二(扣案物品清單:參照卷偵卷第四頁扣押物品清單)┌──┬───────────┬────────────┬─────┐│編號│臺中市○○路處扣獲│彰化縣○○鎮○○路處│總數│││物品│扣獲物品││├──┼───────────┼────────────┼─────┤│1│仿冒MARLBOROCLASSICS│仿冒MARLBOROCLASSICS│服飾2465件│││服飾635件│服飾1830件││├──┼───────────┼────────────┼─────┤│2│仿冒RALPHLAUREN│仿冒RALPHLAUREN│服飾320件│││服飾230件│服飾90件││├──┼───────────┼────────────┼─────┤│3│仿冒LEVI'S│仿冒LEVI'S│服飾868件│││服飾548件│服飾320件││├──┼───────────┼────────────┼─────┤│4│仿冒LACOSTE│仿冒LACOSTE│服飾326件│││服飾186件│服飾140件││├──┼───────────┼────────────┼─────┤│5│進貨單1冊│廠商資料及出貨單1冊│帳冊2冊│├──┼───────────┼────────────┼─────┤│6│特賣會廣告單30張│2007員林廠拍特賣會廣告單│廣告單40張││││10張││├──┼───────────┼────────────┼─────┤│7│RALPHLAUREN標價牌1片││標價牌1片│├──┼───────────┼────────────┼─────┤│8│LEVI'S標價牌1片││標價牌1片│├──┼───────────┼────────────┼─────┤│9│LACOSTE標價牌1片││標價牌1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