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交抗字第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抗字第579號抗告人即受處分人甲○○
樓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所為裁定(九十六年度交聲字第二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審法院駁回抗告人即受處分人甲○○(以下簡稱為受處分人)聲明異議之裁定意旨,詳如後附原審法院交通事件裁定書之記載,核無不合,並引為附件。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並未提出有利之證據,亦未對原審裁定之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提出法律上之辯解。其抗告狀所載「違反事實,邏輯不通,法律已死......,我要去接,奧運聖火」等語,均非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得為免罰之理由。本件抗告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梁堯銘法官廖柏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