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0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0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07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4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犯詐欺罪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5004129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嗣再經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代為執行,亦經該署檢察官依法傳拘無著,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2紙、送達證書2紙、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2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函1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函暨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1份、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海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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